第二十篇 國度憲法的頒佈(八)
歷代以來,基督徒對律法一直沒有清楚的領會。一面,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告訴我們,律法過去了。例如,羅馬十章四節說,『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的都得著義。』基於這點,許多基督徒以為他們可以忘掉律法。另一面,在馬太五章十七節主耶穌說,『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;我來不是要廢除,乃是要成全。』這話一直使許多基督徒感到困擾。我們讚美主,在這件事上神給了我們清楚的光。
要領會律法這件事,我們必須認識律法的三方面:律法的原則、律法的誡命、以及律法的儀式。你若不區別這三件事,對律法絕不會有正確的領會。我們已經看見,律法的原則過去了。今天在恩典時代,神不是照著律法的原則對待我們,乃是照著信仰的原則對待我們。我們會不會得稱義、得拯救、並蒙神悅納,乃是根據信仰的原則,不是根據律法的原則。只要我們相信基督,我們就得神稱義,蒙神悅納,並且得救了。這就是在恩典時代,律法的原則在基督裏廢除了的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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