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六篇 耶和華的僕人─作眾民的約,作外邦人的光
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更多關於基督作耶和華僕人的事。祂作耶和華的僕人,乃是眾民的約,和外邦人的光。基督就是神所賜給我們的約。祂不只是約,更是光。約是給神選民以色列的,光是給外邦人的。以色列和外邦人都充分彀格承受耶穌基督作約,並享受祂作光。
約與公義有關,是依照法律的。每一個約都是法定的,約實際上乃是法定的同意書。約履行法定的要求;若沒有法定要求的履行,約就沒有意義。所以約乃是公義的事。
保羅在羅馬書說,福音是神的大能,使人得救。(一16。)使人得救,意思就是為著得救。我們要作任何事都需要能力。電的能力是為著一切的電器設備。福音乃是神的大能,為叫我們得救,為著我們的救恩。這是因為在福音上,顯示了神的義。(17。)神救了我們,不僅是藉著祂的愛,也不僅藉著祂的恩,更是藉著祂的義。祂的義約束祂,祂的義給我們立場來說,『神,你必須拯救我。』如果我們悔改並信入主耶穌,而神不救我們,祂就是不義的。神的兒子,我們的救主,已經為我們死了,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。那是按照律法的,所以就成全了律法。神法理上的要求,我們的救主已經按著神的公義履行了。因此,神按著祂的公義必須拯救我們;祂必須稱義我們。
在我們的救主受死以前,神可以定罪我們。我們沒有任何立場,要求得著任何種的稱義、赦免和救恩。但如今祂的死已經按照律法成全了神一切公義的要求,所以這死給我們一個公義的立場。現在神必須赦免我們,稱義我們,拯救我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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