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十二篇 爭戰(十一)
民數記二十八章一節至三十章十六節這一段論到律例,就是附加的律法。這些律例是關於兩件事:供物(民二八1~二九40)與許願。(民三十1~16。)
二 關於許願
在關於供物作神食物的律例之後,接著有關於許願的律例。向神獻供物是我們的本份,我們的責任;向神許願乃是我們自願的。神要我們作的,比我們盡責履行祂的要求更多。祂想要我們作一件額外的事-向祂許願。在民數記六章拿細耳人的願,就是特別一種願的例子。
在今天的召會生活中,我們也有這兩件事,就是履行神的要求,以及向神許願。倘若我們只是履行神的要求,我們就還沒有達到最高的標準。我們需要向神許願,很明確並特定的,自動向神許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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