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篇、神所愛的尋求者藉著成為神活話的律法所領受的祝福(二)
本篇信息繼續說到律法『白晝』的一面。事實上,我們甚至可以說,我們已經到了『正午』,因我們要看見,藉著作為神活話的律法,我們享受神自己作我們的分。當然,這是我們藉著神活的話所領受的一切祝福中最重要的點。

在詩篇一百一十九篇,作詩的人用不同的說法來論到律法。在這些說法中,有一個是見證,或諸見證。(88,24,直譯。)律法乃是神的見證。律法是神的見證,它描述神,並呈現一幅神之所是的圖畫。某種律法總是制定那種律法之人的見證或彰顯。譬如,搶劫銀行的人若能制定律法,不用說,他們定規會使搶劫銀行合法化。律法總是立法者的彰顯。同樣地,神在何烈山所頒賜的律法,就是神這位神聖立法者的見證。神的律法就是神的圖畫。作為神彰顯的律法給我們看見神是怎樣的一位神。這就是舊約裏用到見證這個詞與律法有關的原因。十誡刻在兩塊叫作見證的版上。(出三四29,三一18,三二15,直譯。)因為這兩塊版放在約櫃裏,約櫃就叫作見證的櫃。(出二五22,三十6,直譯。)再者,存放約櫃的帳幕,也叫作見證的帳幕。(出三八21直譯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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