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三篇、祭司的功課和規條(一)
 在利未記一至九章,我們看見各樣的祭及其條例,亞倫和他兒子們的承接聖職,祭司事奉的引進,以及祭司事奉的結果。祭司事奉的結果包括神的顯現、神榮耀的顯現、給百姓的祝福、火從神面前出來燒盡燔祭。(利九24。)這代表神聖別的烈火,被神用於兩種情形,一種是積極的,一種是消極的。在積極的情形裏,我們有所為著神並獻給神,祂就藉著火的燒盡來悅納。這樣的燒盡是積極的;就是我們為著神的所是、所作並所有,已蒙神悅納。在消極的情形裏,聖別的火乃是從神臨到的審判。在利未記十章一至十一節,可以看到這樣消極的事例,就是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;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這一段。  十章一至十一節拿答和亞比戶的事例,和前一章的事件是相連的。這件悲慘的事例似乎與『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,燒盡祭壇上的燔祭和脂油』(利九24)這事,發生在同一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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