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篇 國度憲法的頒佈(六)
在本篇信息裏,我有負擔進一步說到律法。在基督教教師中間,對於律法這件事一直有許多爭論。這些爭論主要的是因為對律法缺少從聖經來的光。照著舊約的經綸,神是根據律法對待祂的子民。這是律法的原則。但在新約的經綸裏,神今天不是照著律法,乃是照著信仰對待祂的子民。因此,在舊約裏,律法是神對待祂子民的原則,而信仰是神在新約裏對待我們的原則。照著舊約的經綸,人要蒙神悅納,就需要遵行律法。但今天蒙神悅納是信仰的事。 律法的原則已經廢除了,但律法的誡命沒有廢除。絕不要因為律法的原則已經廢除了,就以為律法的誡命也廢除了,我們不需要孝敬父母或禁止偷竊了。不,律法的誡命並沒有廢除,反而提高了。雖然我們與神接觸不是基於律法的原則,但我們仍須遵行被提高之律法的誡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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